可燃氣體和氧氣含量檢測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為規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過程中艙室可燃氣體和含氧量檢測要求,確保船舶建造安全,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適用于船舶建造密閉艙室含氧量和含有易燃易爆或可燃氣體艙室氣體含量的檢測。(以下稱測氧和測爆)
3、檢測儀器
測氧儀和測爆儀應經國家或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并按規定的檢驗周期進行檢驗。每次使用前應依照其使用說明書或有關資料的規定檢查儀器是否正常,待確認該儀器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后,方可開始測檢工作。測檢結束后,再一次復核儀器的正確性,證明儀器在測檢的全過程處于正常狀態。
4、檢測人員
4.1測氧和測爆由經過培訓取得檢測資質的人員實施。
4.2檢測時實行雙人工作制。檢測人員在檢測時必須有一人進行監護。監護人不需有檢測資質。
4.3檢驗人員要穿好勞動保護服裝、防滑鞋,戴好安全帽和手套,根據情況使用合格的呼吸器以及安全帶或安全索。所用手電筒或照明設備應為防爆型。
4.4進入油艙、油柜進行測氧和測爆人員嚴禁攜帶火種、手機、對講機等物品,嚴禁穿著化纖服裝和穿帶釘鞋,禁止帶黑色金屬下艙,應佩帶防毒面具。
5、含氧量檢測要求
5.1合格的氧氣含量在19.5%~23%。檢測合格的艙室應在其道門口處懸掛醒目的檢測數據板,應注明船舶名稱、艙室位置、檢測數據、是否允許進入、檢測人及檢測日期等參數。
5.2船舶建造過程中,凡被封閉的油艙、隔離空艙、箱柜、容器罐等需進行作業,作業前應進行含氧量檢測,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艙作業。
5.3檢測時應先在道門口檢測,確認合格后方可深入艙室或容器內檢測。檢測人員發現測氧儀報警必須馬上撤離,待進行有效通風后繼續進行檢測;也可利用長檢測管代替人員進入艙內進行檢測(具體操作方法由各企業自定,但是有人作業的艙室必須下到艙底檢測)。
5.4已加油的油艙等存有可燃氣體的艙室進入前還應滿足可燃氣體檢驗要求。
6、可燃氣體檢測
6.1凡屬下列部位,確因需要進行熱工作業及使用非防爆型電動、氣動工具和內燃機設備等,必須到所屬企業安全部門申請檢測,取得《可燃氣體檢測證書》《氧氣含氧量檢測證書》后,方可施工:
6.1.1 船舶建造盛裝過易燃液體、氣體的容器、管道(如油艙、油柜、油罐及液化石油氣貯罐);
6.1.2 乙炔站(發生器、瓶)、制氧站、液化石油氣庫(站)周圍;
6.1.3 易燃易爆和危險化學品貯存場所以及加油站、油漆間等;
6.1.4 油漆、泡沫噴涂作業和使用丙酮、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其周圍區域內;
6.1.5 動力管系的動力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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