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50058-2014
1 在生產、加工、處理、轉運或貯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下列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環境之一時,應進行爆炸性氣體環境的電力裝置設計:
1 在大氣條件下,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
2 閃點低于或等于環境溫度的可燃液體的蒸氣或薄霧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
3 在物料操作溫度高于可燃液體閃點的情況下,當可燃液體有可能泄漏時,可燃液體的蒸氣或薄霧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
條文說明
1 環境溫度可選用最熱月平均最高溫度,亦可利用采暖通風專業的“工作地帶溫度”或根據相似地區同類型的生產環境的實測數據加以確定。除特殊情況外,一般可取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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