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聯合評議管理辦法》發布
為進一步規范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評議過程,減少資源重復浪費,促進科學儀器資源共享,并提高科技資源的使用效益。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對2019年制定的《上海市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聯合評議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以適應當前科技發展的需要。
今日(12月23日),修訂后的《上海市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聯合評議管理辦法》正式發布,本次修訂在原有2019年版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強了操作性和針對性,旨在實現科技資源的最大化利用和財政資金的高效使用。
全文如下:
上海市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聯合評議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規范本市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評議工作,減少重復浪費、促進資源共享,提高本市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中央級新購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查重評議管理辦法》(財科教〔2019〕1號),以及《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以下簡稱《共享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及范圍)
本辦法所稱“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是指以市財政資金全額或者部分出資新購或新建的,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重大科研基礎設施,以及單臺(套)價格在5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含自籌資金部分)的科學儀器設備。
對申請市級財政資金用于配套國家項目的,如該項目已通過國務院有關部門評議的,本市不再予以評議,但須將評議結果及相關材料報送聯合評議辦公室。
第三條(評議工作準則)
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需求導向、開放共享”的原則,對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必要性進行評議。
第四條(評議組織協調機構)
本市建立市級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聯合評議工作協調機制,設立“上海市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聯合評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合評議辦公室),由市科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等單位共同組成,辦公室設在市科委。
第五條(申報報告編制)
申請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單位,應先編制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購置申請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購置建設目標的必要性,科研項目的需求程度、共享方案、購置的預算方案和實施管理能力等內容。
第六條(評議組織實施)
聯合評議辦公室負責制定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評議的標準、程序、方法,組織實施本市市級財政經費安排范圍內的聯合評議工作,并將評議結果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反饋申請單位。
市級建設財力安排的項目,凡涉及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由項目審批部門在委托項目評估時,將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購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進行評估。
其它市級財政經費安排的項目,凡涉及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相關單位需先送聯合評議辦公室對其購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評議,評議結果作為安排項目經費的重要參考。
第七條(評議方法和內容)
收到評議申請后,聯合評議辦公室組織技術、經濟、管理等相關領域的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規范的原則,對申購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及其預算進行評議。聯合評議辦公室可根據實際情況邀請申購單位主管部門列席評議會議。
綜合評議內容包括:
(一)相關科學發展和科研需要購置儀器設施的必要性;
(二)儀器設施功能、指標的先進性、適用性、業務指標的合理性;
(三)本市現有同類儀器設施的資源狀況(如分布、使用狀況);
(四)申請單位現有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使用情況;
(五)新購儀器設施的安裝條件、技術隊伍等配套支撐保障;
(六)新購儀器設施的共用共享方案;
(七)購置經費預算的合理性;
(八)實施計劃安排(供貨來源、采購方式、運行經費、預期效益);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議購置:
(一)申購單位及所在地區無同類儀器設施或有同類儀器設施但其功能無法滿足當前研究需要。
(二)申購單位及所在地區雖有同類設施但機時飽滿(原則上年平均機時達1200小時以上),無法滿足當前研究需要。
(三)申購單位及所在地區雖有同類儀器設施,但由于實驗性質和條件所限不適合共享。
(四)申購儀器設施為在線儀器設施或對已有儀器設施的配套和升級改造等。
具有下述情況之一的不建議購置:
(一)申購單位及本地區現存同類儀器設施較多且功能可以滿足當前研究需要,可以通過共享支撐當前研究(一般按照現有共享儀器設施利用機時不足1200小時來判斷)。
(二)申購儀器設施與本項目的研究方向不符。
(三)對申購儀器設施刻意拆分、打包或未使用規范名稱。
(四)申購單位缺乏合適的專職/兼職實驗管理人員、儀器設施操作人員。
第八條(評議結果)
聯合評議結果作為有關部門審批購置的重要參考。經費(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優先批準在同等條件下對利用率高、共享服務工作良好的管理單位的購置申請。
經獲準購置、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經費(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項目合同或者項目批準文件中,明確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在滿足本單位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需要的同時,向社會提供共享服務的相關要求。
有關單位對評議結果有異議的,應提請聯合評議辦公室進行研究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九條(信息報送)
新購、新建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完成安裝、調試驗收之日起30日內,其管理單位應當按本市相關規定向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報送其名稱、類別、型號、應用范圍、共享時段和方式、收費標準等基本信息。新購、新建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有關信息經匯總、分類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監督制度)
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負責綜合評議制度設計,推進完善評議管理;預算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申購儀器設施管理,督促其按規定報送相關共享信息。
第十一條(懲戒措施)
對有關單位提交虛假材料申購儀器設施或項目管理部門未按規定提交聯合評議等行為,聯合評議辦公室將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扣減儀器設施購置預算、計入單位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等方式,予以懲戒。
第十二條(其他)
為應對應急突發事件需購置大型科研儀器設施的,可不進行聯合評議。涉及國防領域大型科研儀器設施購置,不適用本辦法。購置單臺(套)價格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主管部門要合理統籌利用儀器設施資源,減少重復購買,提高資源和資金利用效率。
第十三條(各區職責)
各區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對區財政資金全額或者部分出資新購、新建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進行評議。
第十四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9日。
素材來源: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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